第十八条的支配
发布公文单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发布文书标题: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善《广西省河道防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支配[已校勘]
公布日期:1988-10-16
发布公文单位: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奉行日期:1988-10-16
宣告日期:1989-10-16
生效日期:1996-12-3
实施日期:一九八七-10-16
湖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集会同意省人民政坛提议的关于改革《福建省河床堤防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建议,决定将该条例第十七条“除东江河堤外,其余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农地(包罗山民的自留地卡塔 尔(英语:State of Qatar)和农业和工业商公司,每年每度应向河道防止处理部门缴纳堤围防护费。收取金钱标准和议程由省人民政坛规定。”改正为:“凡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田畴(包含山民的自留地卡塔 尔(阿拉伯语:قطر和农业和工业商公司,每年每度应向河道防范管理部门缴纳堤围防护费。收取薪俸标准和方法由省人民政坛规定。”
生效日期:1999-12-3
吉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陆回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坛提议的有关改善《四川省河道防止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建议,决定将该条例第十三条“除密西西比河河堤外,别的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水田(包括农民的自留地卡塔 尔(阿拉伯语:قطر和农业和工业商集团,每一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机关缴纳堤围防护费。收取工资规范和措施由省人民政党规定。”更改为:“凡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农田(包括乡民的自留地卡塔尔和农业和工业商公司,每年每度应向河道防止管理机关缴纳堤围防护费。收取金钱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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